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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夫妻,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假”离婚购买按揭二套房,首套房上是婚前女方名字(双方都有付钱),卖了首套房后办理离婚后在2013年底购置二套房为男方名字,现此房还在还贷中,双方暂未复婚,现有一岁半女儿,因当时办理离婚时离婚协议没有注明房产分割和子女问题,男方同意房产更名或是加名,现在要是在不复婚的前提下为了女方争取最大利益和保障,节约费用,亡羊补牢可以补写协议吗?应该怎么要求?

婚姻家庭
2014-10-11 19: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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