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们好。我在公司是2011年10月13号签订的合同,有效期三年,于今年10月13号到期。直到昨天,我们部长私下跟我谈话表示,因为目前公司人手过多,合同即将到期的人员都不会再续签合同。然而在今天他就带我到办公室签协议,可给我的却是一份离职申请表与自愿解除关系的协议书。协议书上明确写明,我是因为其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申请,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我询问有没有其它类型的协议书,对方表示只有这一种。我希望带走协议书回去仔细考虑,对方却说协议书不能带离办公室,我只能以拍照的形式记下协议书的内容并表示拒签。现在公司给我的感觉像是耍无聊,以这种方式逃避支付补偿金,我想知道我下一步如何搜集证据,并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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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规定||| 据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即使原订立的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的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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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若是公司不续签,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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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