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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是一个单位的一个临时工,在2002年,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实施后,由于单位的退耕还林任务重,并且许多村民都认为成本大,都不愿意造林的情况下,并且在县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职工承包造林的文件的指导下,家母出面,以个人名义承包了几年么有耕种的山地进行造林替家父完成了造林任务,而今,县检察院认为所承包的土地属于脱耕地,不属于退耕还林范围,认为家父是临时工,存在侵占国家财产,随后以贪污罪向法院起诉,最终家父被判处有期徒刑。我想请问,临时工家属承包退耕还林,临时工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拖耕地是否不属于国家退耕还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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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4 16: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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