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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公司签的三年合同,试用期6个月从2014.4.8号,到2014.10.7号,我从4.8日开始上的班,每月12日开工资,约定前四个月工资3600,第五个月开始工资3800。10月放假回来,7号我就过试用期了,可是今天是9月30号接到邮件通知大致的内容是: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客方人数要求),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提前一个月通知您公司将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您最后的工作日为2014年9月30日,公司支付您薪资至2014年10月29日,您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为5个月,公司将按照您的工作年限(2014.4.21-2014.9.30)依法补偿0.5个月平均工资。在您交接手续完毕的情况下,您的末次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为2014.10.12日。请问一下,他在9月30日说提前30天起通知我,是不是就应该10月29号当天我离职,如果10月29号我离职,我已经过了6个月试用期,辞退我违反劳动法,和我解除合同我都应得到什么赔偿?

合同纠纷
2014-10-07 13:18: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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