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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年11月与公司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职务是出纳兼行政。今天早上谈话说不续签合同,理由是我不去应酬,并说公司以后业务比较多,我不参与饭局,不适合这个工作。 我想问一下,应酬应该不属于我职务责任范围内,公司以这种理由不续签合同正当吗?如何赔偿?

合同纠纷
2014-10-07 15:28: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方不同意可以不续签,也不需要什么理由。
    2、公司向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应当支付补偿金,标准为你工作年限一年一个月。 
  • 公司向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应当支付补偿金,标准为你工作年限一年一个月。 。温馨提示: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 你好,合同到期单位可以不续签,但是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合同期满,公司可以不续签合同,应当依法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不需要理由,只需要按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 1、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方不同意可以不续签,也不需要什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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