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3年5月原告甲依据生效判决“两处院落归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共同共有”起诉被告乙、被告丙,请求分割房屋份额,两处院落已于2010年10月拆迁,根据拆迁协议两处院落可分得六套单元房。诉讼过程中2013年10月两处房屋回迁房选房的前2天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查封两处房屋因拆迁分得的房屋”,法院作出了“查封两处房屋因拆迁分得的房屋”的裁定。请问:1,原告的申请及法院的裁定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我认为回迁房选房的前2天回迁房并不存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情形,从原告的申请来看,原告并不能提供回迁房的具体位置,我的观点是否正确?2,原告未缴纳申请费,是否影响裁定的效力?3,回迁房选号之后法院到被告乙的三套房屋现场张贴了封条,制作了查封笔录、照片、录像等材料,但没有去被告丙的三套房屋现场张贴封条,只是在法院询问了被告丙三套回迁房的房号,然后向被告丙出具了查封清单,请问被告丙的三套回迁房是否已被法院执行了查封?

债权债务
2014-09-26 16:01: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