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能证明借款属实,且对方不能证明非合意和共同受益(对方仅口头否认不行),应承担连带责任。
追问:李*在2012年10月2日期向我借款100万,月息2.5%,2013年1月16日还我40万本金,并结清了2013年2月2日之前的利息。随后李*把借款100万的借条收回,重新写了向我借款60万的借条,注明月息2.5%,借款日期注的是2013年2月2日。2013年1月份李*离婚了,请问李*的妻子是否应当对注的日期为2013年2月2日的60万借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答:你要证明是原夫妻离婚前的债务,才好,否则有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