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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2013年1月31日代了一笔钱,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我和当时的信贷员之间有说不清的关系,说白了这钱是我们二人共同用掉了,后来信贷员和原来的信用社主任都被单位开除了,信用社也一直没有崔款,直到2017年9月15日才给我发了律师信给我,这个不是过了诉讼时效了吗?还是在我收到律师信后,我不去又会产生时效了呢?

债权债务
2014-09-26 08: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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