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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前身是国有企业,后改为股份制,当时大股东入8股,一般职工4股,工商注册时,4股公司没给注册,后来公司在经营良好的情况下,以变更的名誉卖给了新公司,8股的分别得到了相应补偿,我们这些小股东找老板讨个说法,他说以工商局注册为准,不予理会。难道说我们的要求过分,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公司企业
2014-09-24 10: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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