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的一离婚判决书,法院经调解直接判离,其中错误百出:首先将我被告的主体都搞错了,本来我是怀化的,但判决书上写成沅陵县某单位。现在的住址也是错的。且名字也是错的,本是姓张,却写成了姓赵。结婚日期也是错的(写的是生了小孩后一年)。虽然分居几年了,但分居的主要原因是女方的父母性格怪异,多次逼迫外出居住,而不是夫妻两人感情的破裂,但判决书写成是夫妻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法院根本考虑女方父母重病在身的客观事实(两老均属于长期从事粉尘作业退休的,有一定传染疾病),两小孩与其在一起生活,实属可怜,常去诊所打针、吃药,致使发育受限,身材矮小。更可怕的是,女方的母亲去年4月份又检查出宫颈癌晚期。虽然法院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小孩,大的女儿同我一起生活,小的儿子同母亲一起生活。而实际现状是:女儿听她妈的,一直同她妈在一起生活,一切费用开支全由我承担,我只是取款机而已。
之后,便向中院提出上诉,一是要求纠正一审的错误,并指出女方家庭环境、卫生条件的恶劣,孩子均随父亲生活的好处
3个月后,收到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不但一审的错误不纠正,二审判决书中又出现了新错误,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与开庭日期是同一天(且开庭是下午),二审法官当时在法庭上收取我两份新证据,但在判决书中仍然写道:当事人在二审中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为此,我对该判决不服,3个月后申请再审,半年后的今天,收到二审的裁定书,书中说:驳回再审请求,身份地址、名字的错误是笔误。其他关键性错误回避不谈。
请问:我是否可申请再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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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生效能申请再审吗|||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不能申请再审。 我国《婚姻法》规定认定离婚的条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前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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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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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