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于8月30日在下班回家途中,骑摩托车与小客相撞致死。由于负主要责任,其单位不认定为工伤。新《 规定》在9月1日实施。事故当天,蒋某加了会儿班,班车没等,加上疲劳,和下雨路滑,与车相撞。家有老母亲、体弱妻子、12岁的儿子需抚养。家有外债8万元,妻子无工作。单位就给5千元,说出于人道,现尸体还未火化,单位不管。各项检验报告于9月19日才接到。请问:按新《规定》办,还是按旧规定办?如按新《规定》办,能认定工伤吗?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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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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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符合工伤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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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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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