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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街化建18号楼,04年5月前是化公司的公有房产,从04年6月份化公司统一购买房产,到04年7月份全额款交齐,04年9月份下来的房产缴费收据,2014年交供热费时,要求补交04年7至8月份的房费钱,合理吗?

损害赔偿
2014-09-21 11: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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