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系一家物流公司,与乙方签订运输合同,运输一批货物,合同始发的佛山南海九江,目的地湖南株洲,乙方途径衡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全部灭失。
交通事故介绍:A车系大型普通客车,系属衡阳汽运集团。有商 业险。
B车系小型轿车,驾驶员非车主。有商业险。
C车系乙方,重型半挂车,驾驶员为车主,仅有交强险。
地点:京港澳高速。天气:大雾,能见度200米以下。
经过:A车遇前方事故停车,B车躲避不及追尾A车,接着C车紧急往右避让,侧翻于水沟,未与前二车发生接触,造成自身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基本无较大损失)。后A、B两车碰撞部位起火,火势蔓延将三车引燃,造成C车及所载货物全部烧毁的事故。
责任划分:B、C车因在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超速(B车时速110.6公里每小时,C车时速62.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