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是ABC三个股东经营,A是原法人代表,2011年公司给D商家承包一年,并承诺对职工的一切福利等不变,法人代表也不变,可是承包期过后,承包商非但不走,而且取消了职工的内部福利,还改变了上下班时间和工资发放时间,2013年10月职工向原法人代表A讨要说法,A承认公司已于2012年5月已经更换法人代表为承包商D,职工们认为公司暗地里更换法人代表,隐瞒了员工的知情权,剥夺了员工当时是否愿意跟新法人代表继续合同的选择权,请问公司的行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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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的行为违法。
追问: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和生产的产品虽然不变,但是维权职工去打《电脑咨询单》时知道,公司已经是从原来ABC三人的合资公司变成承包商D一人的独资公司,这种性质是不是属于法人更改?按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就应该公告给职工知道,现在D的做法已经严重损害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员工的利益。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就应承担相应责任,这里的企业法人责任是指ABCD的责任还是指法人代表D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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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如果对未通知的降薪不满意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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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和法人建立的劳动关系,又不是和法人代表建立的劳动关系,更换法人代表不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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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与公司签订合同,不是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员工不能选择是否跟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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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