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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 原告:何**,女,25岁,身份证号:** 住所地:增城市**路85号 电话:** 被告一:刘**,女,19岁,身份证号:** 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街一组 电话:** 被告二:梅 *,女,19岁,身份证号:** 住所地:湖北省**镇民主大道194号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1500元、利息(从2012年1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还为止)及违约金(每日100元,从2013年1月2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还为止)。 3、判令被告二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1500元、利息(从2012年1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还为止)及违约金(每日100元,从2013年1月2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还为止)。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交通费等) 事实与理由: 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12月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1500元,双方签订了借条,该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6月1日”。借条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 另外,原告与两被告于同日签订了借条协议,约定了还款日及还款金额,其中明确约定“(1)每月9日两被告各还款5000元;(2)每月15日两被告各还款1500元;(3)每月23日两被告各还款5000元。”但两被告借款后至今一直不露面,也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由于原告借给两被告的23000元是原告向多间银行通过信用卡透支形式套取现金,再付给两被告,现两被告多次逾期不还款,致使原告经济压力紧张,已被多间银行催还信用卡透支款项,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和实际状况,原告足以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提前归还所有借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9月 日

婚姻家庭
2014-09-17 23: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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