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纠纷,卖家拖延办手续,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我起诉卖家双倍返还我定金。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我只说了被告不同意卖我房子,并没有完全提出他是超过时间违约这件事。被告当庭就提出卖给我房子,但我不同意买。我签了笔录之后他又补充了很多手写的。但都是说要卖我房子,法官也询问了他提出卖我房子的具体时间。我感觉第一次笔录对我很不利。
后来我又提供证据,准备第二次开庭质证。第二次开庭我想重新诉说他违约的事实和解释我的诉求,法官会给我机会吗?请问第二次开庭会有笔录吗?审判是按照第二次笔录核实还是两次笔录都会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