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受理了原告我王*权诉被告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令被告吴*生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18144.00元,车旅、误工、诉讼费:130846.00元。 被告吴*生于2008年9月20日前清偿。若不还就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偿还。这是当时的判决。但被告吴*生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清偿。所以本人于2008年10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安宁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但是,该院称在执行过程中,“因吴*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按期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安执字第5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婚姻家庭
2014-09-16 14:27: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司法鉴定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
10145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 1062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不当得利原告法院可以立案起诉吗
民法典 1256
不当得利原告法院可以立案起诉吗
新民诉法中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
诉讼时效 648
新民诉法中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
离婚办理房产证需要2个人吗
离婚房产 17726
离婚办理房产证需要2个人吗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1470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1085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755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670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47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