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受理了原告我王*权诉被告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令被告吴*生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18144.00元,车旅、误工、诉讼费:130846.00元。
被告吴*生于2008年9月20日前清偿。若不还就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偿还。这是当时的判决。但被告吴*生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清偿。所以本人于2008年10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安宁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但是,该院称在执行过程中,“因吴*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按期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安执字第5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