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五年,期间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交社会保险。我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事项是:1,要求补发剩余工次;2,要求补办2009年8月到2014年7月的社会保险;3,要求赔偿11个月的双倍工资,即2013年8月到2014年6月的双倍工资.仲裁结果是:因为对方没有到庭,所以是缺席裁决。我所请求的1和2两条被支持。第3条驳回了,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因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而2013年8月到2014年6月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期,故申请人的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请问我向人民法院诉:第3条法院会不会支持,还有就是我可以重新修改我的请求事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