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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元月与现在的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为的工资为每月20000元(保险及税后),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2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可是至今公司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保,工资发放日也由压后25天发放改为压后35天发放-即每月5日发放上上个月的工资(没有文件规定,口头讲的,实际也是压后35天发放的)。 今年5月份,公司股份结构发生变化:公司2012年5月份成立时是由3个人合伙的,今年5月份其他合伙人退出,岁月股份转让给1个60十多岁的女人(她不是原始股东,她只是现任总经理的名义上的老婆,他们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现任总经理上原始股东,但是在股份转让协议里面并没有出现他的名字)。现在公司实际控制及拥有人是现任总经理,他才是真正的老板。 目前我的问题如下: 1、我可否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给我全额补交社保(含个人与公司应交总和)? 2、我是城镇户口老家在河南无社保账户。如果现在单位给我办理社保后我能否把账户迁移到老家? 3、我可否要求公司为我补交个人所得税? 另外,如果私了,可否要交对方支付补偿金及社保个人人应交部分的全部款项?

合同纠纷
2014-09-14 19: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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