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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乙方签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在2011年8月30日交付净地。逾期按每日8000元支付违约金。甲方未能按期交付。2013年3月7日,双方签订【土地交接备忘录】,甲方保证在2013年7月31日前交付剩余土地。试问:乙方可以追究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吗。有两种观点:1,甲乙双方达成的是继续履行的协议,并不代表乙方放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2,甲乙双方对履行期限做出变更,应按变更后的期限来确定,乙方不能以甲方在【备忘录】前逾期履行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哪一种观点正确

房产纠纷
2014-09-15 10: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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