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把车卖给了乙方(甲方跟乙方有签字画押合同,甲方要求乙方过户,乙方当时答应了,但拖了甲方两年迟迟没去过户,甲方一直没有找到乙方),乙方在隐瞒实情的情况下又把车卖给了丙方(乙方跟丙方没有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户主依然是甲方),甲方在无意间发现了该车已到丙方手里,于是过问缘由,丙方把和乙方购买车的情况说明后,甲方也说明了和乙方的买卖情况,经过沟通,丙方同意与甲方去交警队办理过户手续,但是由于车辆临近1年内快到报废期过不了户了,于是,甲方和丙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其中包括一条:车辆到报废期时,丙方必须去交警队办理注销,甲方全力配合),后来丙方又把车卖给了丁方(丙和丁之间有签字画押合同,但不包括车辆到报废期时,丁去交警队办理注销这一条),甲方也同意买卖。如果车辆到报废期时,甲方应该找乙方还是丙方或者是丁方去注销车?(注销一词包括强制报废这一说吗?所签订的合同只是签字按手印,没有通过法律公正,这种合同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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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有效力的
追问:那么甲方是找乙方,丙方还是丁方去注销车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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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