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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2] 在1995年确因甲方狩猎开枪误伤乙方导致乙方死亡.经所在乡政府调解后甲方与乙方家属协商;乙方同意甲方按法律规定付给受害方子女未满十八岁人员的抚养费 精神损失费 并接收乙方善后事的所有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和甲方协商私了,不在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问题就是现在乙方经常威胁甲方并扬言要翻案告甲方.请问甲方对此事还须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吗?[/size]

其它综合
2005-10-24 00:42: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哦,原来这样啊, 这是我朋友的真实事呀.
    法律上的追诉期要怎样理解了?
    我朋友<也就是甲方>是否可以起诉乙方,每天无理取闹故意刺激甲方至使甲方受到莫大的精神压力甚至是生命危险!因为甲方身体虚弱,同时患有高血压,脑血栓等多种危险病.
    谢谢你给我的答案
    非常谢谢!
  • 在请教,如无意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也是双方经协商后同意妥协,是否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例已过十余年,能有什么办法让甲方不负刑事责任吗?
  • 犯罪是一种国家要追究的行为,除了刑法规定的不告不理的几种罪行外,其他的犯罪,私了,是无效的,从你所说来看,甲方似乎是过失致人死亡,这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33条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你怎么尽碰到这种问题,好怪呀,回答你
    一、交通肇事造成人死亡未必就构成犯罪,如只死了一个人而机动车方面不负责任之类。
    二、从你说的来看,本案已过的追诉期,好象是不负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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