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是一个外地人,在南京上班。2011年1月4日到南京某国有单位下属企业工作。试用后有两个选择:签劳务输出合同,按计件拿工资;或签公司合同按工作时间拿工资。当时是:基础:1140元,误餐补助600元,加80元车补。当时前后签这种合同的还有几个同事。当时领导讲干的好以后会调整。可是几年过去了,有几个同事早在一年半到两年就已经调整为:基础:1400元,误餐补助:600元,车补:80元了,有的还高还有房屋公积金。由于我在公司下属企业,信息不流通且总公司发工资时,几乎不给工资条,采取打卡形式。在加上我在基层工作,有很多靠吃苦加班的组成部分,经常搞不太清楚。我上个月公司让再续签合同时才知道。别人早调整过了。我气死了!这不是欺负人吗?我平时加班加点的干,拿很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