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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在企业做了十五年,企业搬厂,赔偿方面,企业只给十二个月工资而且每个月只有2340元,因为我在那里做管理人员,就按我每个月的基本工资算,这样是否正确,应该怎样,请回答,謝謝!

合同纠纷
2014-09-10 06:04:2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除非劳动合同或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否则公司变更工作地点需要与员工协商。
    2、若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应向你支付15个月的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依劳动合同法47条,为12个月的经济补偿,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你好,应当是按15个月计算你的经济补偿金,另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是你的应发工资或者你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除非你们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有过约定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除非劳动合同或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否则公司变更工作地点需要与员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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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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