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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因生产地址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单位将所有职工以支付补偿经的方式解除合同。现有20多位孕、产、哺乳期妇女、及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近5年要退休职工诉求原单位给予双倍赔偿金。请问律师我们的这种诉求能否达到要求?同时想与律师细谈同时呈交相交资料。谢谢!

合同纠纷
2014-09-01 17:10:2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所叙述的情况,该诉求应当得到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则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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