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2年8月16日进入某公司,在职期间,服从公司领导安排,在工作中认真、努力。现在公司拖欠工资四个月了,我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在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12月期间与我未签订合同,同时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请问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我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12月期间双倍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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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醒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你应在2014年11月前提起仲裁,要求字符双倍工资,一旦过此期间,你将散失双倍工资的胜诉权。
追问:公司招聘我时本身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负责招聘、录用等工作),那么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本身与我的工作失职有没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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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的,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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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单位未购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及支付所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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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双倍工资从用工满1个月以后计算,也就是第1个月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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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