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开始老板就煽动我们,劝说我们不交这样欺骗我们,公司就是不想给我们交社保,然后直接把交社保的钱放在工资里发给我们员工。公司在煽动我们不交社保的同时,逼着让我们员工每个月在领工资时都签了一份自愿不交社保的一个协议。但后来通过其他渠道得知交社保的重要性,要求公司缴纳社保,但公司一拖再拖不想给我交。因为这个现在我不想在这里继续做下去了,但辞职时公司说必须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否则最后一个月工资不给我。这样的情况我是否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呢?我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这样公司还是不肯给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我申请劳动仲裁赢的机会大吗?
我看网上说要有证据证明我在公司上班的证据,因为公司发工资都不给我们工资条,每次发工资都是在工资单上签字的,所以没有工资条给我们。但有一次领工资的时我拍了一张我近几个月领工资时签的字,这个我拍了一张照片在我手机里,照片里可以清楚的看到我那近几个月所领的工资构成情况和实际到手的钱是多少,我的签名也可以在照片里看到。还有上班的工作证,还有从去年12月到现在每个月一份工作邮件信息记录,还有从2013年1月到现在的每个月的业绩记录分析图这样的截图,这上面有我工作使用的旺旺昵称,还有我上班打卡时给自己拍了一张照片这些算是证据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