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出生时发生医疗事故,造成脑瘫,现已鉴定为二级伤残,经机构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请问护理费我们怎样主张?孩子是北京户口,将来要在北京生活,事故发生地在外地。
已经过卫生局组织的医学会进行责任鉴定,结果是医院负全部责任。现在医院提出要经法院判决才肯赔偿,我需要知道怎样主张才合理且有法可依。
关于护理费这块,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实际收入”这样的表述,我们是要请护工来护理的,就是不知道北京所谓“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是每年多少钱?大部分护理依赖就是护理级别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