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原告找我维修显示器,维修费用为110元, 一不小心把原告屏幕弄坏了 ,我直接帮原告换一个显示器屏幕没有通知原告,8月14号直接送去原告家里,原告看到显示器与自己的显示器屏幕不同但无法找到原装一模一样的,后经过协商110元维修费用不要了,原告同意先用着显示器,8月21日原告说显示器出问题了,我过去看其实是屏线原因导致我想帮助其维修,原告不同意认为我欺骗了他 ,我的东西不是好货,所以要求为其买一个全新显示器,我同意为其买全新但是要我来为他选择 ,,原告不同意所以现在告上法庭,对于这些我不知道我哪里做错了 一班会怎样判决希望帮助解答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