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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9月任职中专(公办)物流报关课及班主任,属聘请(非正式,我是生物化学专业),此时中专也开办下属中学(同一校园内,),并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执照。04年2月新学期开始,我被裁员分流或自谋出路,此时也不开办中学,将中学转让给同一区域的民办小学老板开办,并搬至小学校园内,中小学合并。我被动员去中学应聘,任数学课,被我拒绝,理由是:(1)我任职的是中专,当初没有说明要去中学,虽然有个学期被叫去中学每星期兼二节生物课一个班。(2)中学现不是中专学校开办,转让老板民办。(3)我是任职报关课,中学是数学课,专业也不对口。但被告硬说是去教生物课,专业对品,双方均没有证据,依证据法单位负举证责任,仲裁庭采信我,是数学课。 仲裁时,被告一路请律师,被告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证明中学搬至民办小学后仍是被告举办,以此说明被告派我去中学上班没有过错(原是被告动员我应聘,后来被告干脆说成是安排我中学工作),说我擅自离职,采信被告。 一审时,因我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中学已转让,申请法院调查被拒绝,庭审提出《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长期不年审,也不变更,属无效证据,不能证明中学仍是被告开办。拿判决书时,法官告诉我是根据庭审后被告提供区教育局的《证明》,依此判决被告仍开办中学,气愤,本应该是举证不能,不是违反审判程序吗?判决书不表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是否有效,回避该证据。我败诉。 上诉二审,我提出区教育局《证明》没有证明力,因该中学是由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并由市局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所以市局才有资格证明谁开办中学,二审判决书中对《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是否有效不表态,却判决区教育局的《证明》是进一步证明。我反胃:如果《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有效,该《证明》在一、二审不是画蛇添足吗?我败诉告终。 从三个审来看,谁开办中学对我的胜负很重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长期不年审的证据是否合法?区教育局的《证明》是否有证明力?(被告再也无法提供可年审合格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了,因中学已转让给小学老板,只是我无法取得他们的转让合同就是了。) 我想申诉还是抗诉?

劳动纠纷
2005-11-22 23: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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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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