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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处棚户区改造房屋指标,一次性支付给卖方10万元(其中5万元是卖方已支付的房款,5万元为指标转让费),剩余房款由买方支付,卖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再支付任何费用,约定若卖方违约,出退给买方10万元外,赔偿违约金8万元。现在房子修好即将交付,卖方提出棚户区房屋指标不能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无效,只退买方10万元。买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需再支付给卖方6万元。请问如果合同真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还能诉讼吗。指标购买合同在当地公证处经过公证。 请问怎么才能维护我的权益,毕竟等了三年了,房价也长了很多,好心人帮帮我吧!

合同纠纷
2014-08-27 0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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