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是这样的,我2010年从一个开旅馆的【铁路家属】手中接的房子【房子是铁路公家的】开超市,当时签的4年合同,每年21000元,第二年交房租的时候她要28000元,说要涨房租了,我说合同上白字黑字写着21000元,她说我就要涨,我后悔了,后来找来个铁路上的人作证人,要了我10000元,说以后三年再不多要了,按装修费收的钱打的条。那个证人说要不给,这几年可能干不好。就给了。今年我5月份转店,别人押金也交了,她说她房子到期【今年8月31号】不租了,要自己用。别人就不要我的店了。【合同里写着不让开旅馆,没说不让转店】,她这样做合理吗?房子她要收回,那我那10000元还能要回吗?她老说她上面有人,横的很,老威胁我她法院打好招呼了,房子她要收回。如果她不还我那10000元,我就不把房子给她,可以吗?让她起诉我的话,我要承担什么责任?【房子是铁路的,不让往外租,可她租给我了,打官司的话,是不是她本身就违约?】。第一年她变样涨价,合理吗?她是不是第一年就违约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