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原告给被告农机公司41万元作为流动资金.2000年被告歇业.原告追要资金无果.诉之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2007年因被告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过法院做工作原告在总共46万元债权的情况下.法院给了25万元.剩余的21万元志愿放弃.该案执行终结..2007年8月被告提请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经过法院审理对原判决改判.将原判决36万元改判为26万元.按改判后的金额原告仍未实现全部债权.但被告缺以放弃部分权利为由.申请对改判的10万元执行回转.该案是否能执行回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