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9月3日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时未处涉及婚姻中共同财产分割,我要了孩子的抚养权,他答应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管了一段时间,也并未按照离婚协议每月负担1000元,现在他以做生意不赚钱和有外债当借口,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我和他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一套平方和一套楼房,面积都在40平多一点,平房房产证是他的,楼房两人联名,我起诉后,对方拒绝调解,我胜诉的机率会有多少?如对方拒不支付,是否可以按婚姻法中之规定,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才无折抵子女抚养费,我现在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所有费用,该怎么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