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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7月16日因喉癌切除肿瘤术住院治疗,手术正常,但在术后10天管床医生在查房时没有向病人和家属做任何提示,没有做处置前的任何准备(氧气包、手术包、消毒过的备用金属气管等),就将外切气管(金属管)拔取,导致病人气管塌陷,窒息5分钟,经抢救活过来了,造成了对病人和家属的心身伤害,增加了巨额医疗费用的负担(5万多元),因窒息死亡的缺氧缺血造成病人右眼视力严重下降(模糊、重影)。经交涉,院方认定为“意外事故”(不是医生有意加害患者),经10个月的出院修养,患者体重依旧不能恢复(体重由73公斤下降至50公斤,右眼视力未能恢复)。2013年7月16日手术,2013年7月26日事故发生,2013年8月12日患者书面向医院反映,2013年8月9月6日院方回复为:事实经过属实,但属“意外事故”。2013年9月10日出院,一年的诉讼时效中断。 请问诉讼时效是否还有20天(从出院中断开始计算)?或者已经失去时效?该案是否是医疗事故还是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应有赔偿吗(为抢救新增医疗费,身体伤害等)?患者需要提供什么后果证据?如果诉讼有几分胜算?

医疗纠纷
2014-08-21 1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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