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和前夫婚姻纯续期间在一家商店购买钢材46000元,先给了30000元,是经过我手给的,经理的儿媳收的,剩余的他说已结清,经理给出的46000元的收条。离婚后债权人给我和他一起告到法院连带关系,说还有余欠16500没还,前夫和债权人是一伙的,也说只给了30000,余欠的部分是他离婚之后补的。债权人说商店不是她公公开的不好使开收条,现在她公公也就是经理已去世,但货单上有经理的名字,法官问前夫没还怎么出收条,他说打收条为了清偿债务所用,判决婚姻纯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审统一说法。律师我还想提起申诉维权我还有希望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