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冬天我通过网络认识一位离异有一男孩的女士,我从一开始隐瞒了有婚姻家庭的事实,因为网聊很投缘,去年八月底见面后彼此非常喜欢对方。今年元月初事实上居住在一起,七月中旬对方发现我隐瞒和欺骗了她后,7月30日双方协商一致由我支付精神损害补偿金,8月4日我一次性支付三万元现金后对方写了收条并注明了结这段感情。之前她还从我这里获得两万多元的礼物和现金。我所做的事非常不道德,为此我内心深受煎熬和愧疚,但对方不遵守约定且还揪着我不放,要我离婚后和她在一起,还监视我的行动自由,还在昨天把我和她的文字交往及照片与录像电子版材料发给我的媳妇。我很痛苦,我也很累,这一切是我造成的,我遭受什么惩罚都是应该的。我渴望通过法律手段来了结这段感情纠纷,而不希望事态发展失控到彼此没有了理智。不知道我这种事情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