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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材料 律师好! 具体经过如下: 我是一家电脑公司。2005年8月24号我公司与洛阳一单位签定了一份供货合同, 我们提供的是一家国际品牌的199台笔记本电脑,货款总计167万元,,约定了数量、规格、型号、交货期及违约责任等,而当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合同》后,该品牌厂家住郑办事处的一名员工打电话通知我公司的大客户经理:说让我公司先给他5万元作为客户的好处费,否则,他将要通过他个人的关系,做厂家销售部门的工作不给我公司提供该品牌的笔记本货。我公司经多次和他协商,没有满足他的非法要求,他真的在8月29号让该品牌厂家的销售部门给我公司的洛阳客户发了一个对我公司停止供货的传真函,使我公司的客户误认为我们没有能力供货以及认为我公司的信誉很不好,因为该项目提供的笔记本数量很大,我们必须从厂家进货才能供货,而他通过非正常的行为使我公司不能正常履行合同,造成了我们公司对洛阳客户违约,他的这一违法行为给我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名誉伤害,以及潜在的巨大的经济损失。该品牌住郑办事处的这名员工通过电话多次对我公司进行威胁,如果不给5万元,就利用他的关系说通厂家销售部门不给我公司供货,严重的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对他的无耻行为进行了电话录音,保留了他的罪证,我公司相信公安机关会打击他的这一违法行为,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的。 请问:这个办事处的员工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事行政
2005-10-14 2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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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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