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2年3月\“12日到一家公司上班,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公司一直拖延着不签正式劳动合同,也没给我办理缴纳社医保,直到2013年1月14日才补签从2012年6月12日至2014年6月12日的两年合同,合同的条款说离职后一年内不能在本省开展同类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客户发生交易和泄露甲方商业一秘密,否则甲方要追究乙方经济如法律责任,合同到期后因工资问题我没有续签合同,于2014年7月7日办理交接手续后离职,当时公司也没提合同上的竞业条款和补偿情况,只说工资要等会计核算2013年的业务提成后和今年第一季度奖跟工资一起打到我的工资卡上,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公司要求我再去补签竞业协议才支付工资和提成,我问是什么条款,他说跟合同上一样,我说离职时工资只给我结算到7月5曰,交接时他又说可以离职,也没给我开离职证明,即然跟合同上一样没有竞业补偿我也没必要去补签,现在公司还一直拖着不给工资, 我想申请劳动仲裁去追讨工资和主张补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一年的社医保,不知道这样是否能得到支持,现在我已经找到跟原来同类工作是否违反了竞业条款,烦请各位律师予以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