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再审改判无罪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什么情况下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很多案例都因无法律依据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案件
2014-08-08 22:45:24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如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杭州浙江冤案叔侄获赔偿: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请向专业有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追问:您好, 案情简介

    赔偿请求人张某,男,44岁,江苏省邳州县人,系徐州铁路分局三铺站职工。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997年3月22日15时许,三铺站因K13次提速试验,列车通过而对站区实行封闭管理,该站站长指派张某负责看守车站出站口大门及附近区域。此时徐州铁路分局徐州车务段庄某等人回三铺站,喊张某开门,张不开,遂发生口角,后相互指骂,厮打。厮打中,双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庄某面部受伤,张某胸部受伤,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庄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左眼眶后外侧壁眶骨断损,两处均构成轻伤;张某肺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于1998年12月11日判决认定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认定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拘役三个月。宣判后,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9年2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仍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符,伤情鉴定有误”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1年9月11日作出刑事再审决定书,指令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庄某的鉴定,均系轻微伤。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01年12月29日作出再审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院和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原裁判,对张某、庄某宣告无罪。

    2002年2月25日,张某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张某被判刑罚,经再审改判无罪,其被羁押89天,依法应予赔偿;其他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请问在这个案件中为什么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 一般在刑事案件中没有精神赔偿的。
  • 你好,需要视案情而定。
  • 你好。可以要求相应精神抚慰金。
  • 你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 委托律师有效维权。
  • 你好:可以的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800
精神损害赔偿规则
民法典 393
精神损害赔偿规则
工程承包方式有哪几种
施工合同范本
工程承包方式有哪几种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 385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