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涉嫌做深圳户口诈骗钱财,公司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做文化传媒为主。被人告诈骗已经立案刑事拘留,后面还有更多客户单没做,将会陆续举报涉嫌金额200万,签合同收钱和收据都是法人经手合同大部分都是以代理做户口为由,有盖公司公章。本人股东有百分之10的股份《但是公司账户只有每月支出的社保费用并没有任何其他的进出帐》,我有帮助送资料给客户的行为,并没有参与签任何合同和签任何收据(不过有过一次收钱是3年前的事情我并没有开具任何收条和凭证给对方,对方只是给我现金)的行为。我也不知道法人诈骗钱财的行为。这样股东有违法行为吗?有的话该如何辩护自己。这样公安机关会不会以团伙案调查。刑事拘留我,我是不是该去自首称述我的事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