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本人工作单位属于施工企业流动性质,在一个城市的工地工作2,3年就会换到另外一个城市。
本人户籍地为西安市,于2009年底来到深圳一个施工工地上班,在2011年时,我的一个同事(也是西安市户口)因为要在深圳本地购买汽车,被汽车销售人员要求要办理深圳暂住证才能在深圳购车,本人也接着这个机会顺便和他一起办理了深圳市龙岗区的暂住证(有效期10年),但本人办理该证件没有任何目的。
2014年初本人被单位调动到苏州的一个工地工作,彻底离开了深圳的工地。
2014年7月,本人妻子在深圳龙岗区法院对本人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人妻子的户口为湖南永州,但她在深圳长期居住并且有房产,她09年就办理了深圳罗湖区的暂住证,有效期10年。现在的问题是:本人户口和房产在西安,工作地在苏州,虽然在深圳办理了暂住证,但深圳只是我曾经工作过的地方,我妻子在深圳的法院起诉我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