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太今年84岁,有5个儿女(4子1女),与最小的儿子居住,她有自留地,有股份,生活自然快乐。但从2014年起,自己的分红存折余额一直没有增加,到乡政府询问,才知去年12月改为同住的12岁男孙名下,乡政府告知是同居住的儿子带着股份“赠送公证书”来办理的。此时,如梦初醒,老太回忆,去年同居住的儿子,是带过自己去公证处,自己年老体弱多病,又无文化不识字,儿子叫我盖章打手指模我就照办。现在老太自己看病也无钱,并想到这不是自己自愿的意思。所以,感到很苦恼:提出撤销未成年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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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的
追问:向法院提起撤销,理由是关键,比喻侵害等。但12岁的男孙没有侵害我呀。可否请给个其他各方好接受的理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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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诉讼要求撤销的。
追问:向法院提起撤销,理由是关键,比喻侵害等。但12岁的男孙没有侵害我呀。可否请给个其他各方好接受的理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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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起诉请求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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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