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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边步行上班时,被快速行驶的的士侧面擦了一下。的士司机下车后,在没有道歉的情况下,发生了口角,本人没有动手,即被对方猛击一拳,造成面部大量流血,鼻梁骨折,外部缝三针。事发后即向交警和110报警。交警首先到达现场,在交警取得司机的驾证并准备处理现场时,司机驾车快速逃离。后来110赶到。110在简单了解现场后,本人即和110去派出所进行了相关的笔录。然后本人去医院。后来再去交通大队报案。 我想了解以下三个问题: 1、司机驾车撞人,在没有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下(精神上受了惊吓),是否要负责任,法律依据是有那些? 2、在面部造成上述伤害情况下,对方是要负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责任范围有多大(110来取证时对方逃离现场)。 3、在交警还没有处理完现场时,对方逃离现场。 对方是否要负一定的交通责任?是否有其他法律条款对此种逃离行为进行处罚或约束?

交通事故
2005-10-13 04: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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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