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月6号交了房租和押金,但是房东写的房屋租赁期限是自2014年3月1日起,租期半年,到2014年9月1日。因为公司有调动,我7月就和房东提出退租8月1号退房,房东表示可以,并未有其它要求。7月20号左右再次和房东说了过几天退房,其表示要多交6天房租,我也同意。7月31号早上我表示退房,房东又改口说要多交半个月房租,我也再次同意,到下午我搬家正式去办理退房,房东又表示要交50管理费20卫生费还有不知道的费用一起150.我想知道房东这样总是变卦是合理的吗?我到底以2月6日交钱入住时间为准还是3月1日为准,我按合同提前一个月提出了退租,但合同也只写了协商,并没有明确违约金额。我的押金到底可以退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