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同王某在去年签了一份货物转让买卖协议。总价为26万元。协议签订时先付一半,剩下的13万每月付两万,直至付清为止。本来是应该在去年九月底要付清的,因为有另外一个和他有牵连的人身伤害赔偿案子,是由我代替他去受理的(我是那个案子的被告)所以按照协议还有4万未付给王某。实际我已经支付给他22万了。(若是扣除那个人身伤害案官司的费用实际还欠他2万多)。此协议中有关于我未能及时付清货款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将赔偿10万)和他要全部承担那个人身伤害案的赔偿。现在那个案子判下来了(总计赔偿17万多)。他现在说不承担了。若要承担的话必须要我先付清余款再付10万的违约金.我想请问下他这种说法在法律上能成立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