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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们是一家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于2011年1月1日与某油田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负责维修方面的工作,今年6月30日,因油田内部原因,与我公司合同终止。我公司安排现在员工(和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其它地方的同类岗位工作,但是他们都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按照规定,工作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鉴于是我公司在有原因的情况下违约,多补发了2014年6月至12月合同终止日期的工资,作为家庭困难补助金。因2011年之前工作的员工是和其它公司签订的合同,我公司是在2011年全员承揽的。这些员工要在拿到经济补偿金后再去油田公司闹事,对我公司的影响非常不好,我们应该起草一个怎样的协议,让他们拿到钱不要去闹事?请您帮忙起草一个简单的法律协议,可以吗?(我公司自2011年1月1日承包业务后,每年都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工资方面是属于日工资制的。该闹事员工要求公司给他按油田正式员的标准发放补偿金,还要这几年的加班及休假补助,但油田管理人员并未上报有加班的考勤。)

合同纠纷
2014-07-29 16: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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