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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中介买了一处二手房,合同约定对方结清过户前的物业费,现在已经交了一多半钱,还有一部分贷款后偿还,原房主拖欠了十多年的物业费,他的意思时间长了就黄了也不会收了,给我出具书面承诺-以前的由他负责,我咨询物业公司说——对房子不对人,请问物业公司向我收取卖方以前拖欠的物业费(2001年以来的间断拖欠)有法律依据吗?我是否有必要要求对方到物业变更姓名?是否有权扣一部分房款?对方一直拖欠对我以后卖房有影响吗?

房产纠纷
2014-07-29 23:30: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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