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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是2012年底以承包水电工程为名向我要了5万元工程保证金,他事先是有预谋的,当时以到吃晚饭时间为由说时间不早了去吃晚饭吧,相关手续明天在完善吧,就这样对方拿了我5万元,没有和我签合同,也没打收据给我,被告属于二包,被告与“大包”签有合同,被告拿我5万元交给大包作为保证金,他们之间签了合同,打了收据。我要被告本人打收据给我,他不打,只是将“大包”打给他的收据给了我,从交过钱以后,被告人就再也没有工程给我,也没有把钱给我,整个事情的过程我有与被告通话的许多次录音能证明。2014年1月27日报的案,在我一再催促下公安机关在场月底才给我回话,说不予立案,我要求他们给我不立案书面通知,他们寄给我了,可是不予立案通知书下面落款时间却是2014年产月产日,既然2月份就不予立案了,干嘛要拖到7月份,而且是在我一在催促下才告诉我不立案的结果,才把此文书寄给我,我感觉此中有隐情,我感觉此案构成诈骗罪,刑事案件公安不立案怎么办,向政法委反映受时间限制吗

刑事案件
2014-07-29 21: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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