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1年、2012年担任区级医院外科主任,院委会当时做出制定鼓励各科室所谓的创收指标搞福利,由院财务室统一收放奖金,此事现被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定性为诈骗罪(套取农合医疗保险资金)移交法院审理。在此之前由本人已将(外科全部)所涉金额19万元垫资退缴检察院。请教律师先生:1、本外科执行医院行政组织的决定犯了法应承担的责任2、所套取的资金归入医院财务室后由院长审批后外科职工各自领取(不为科室自设小金库私分)3、案发后退缴所涉的金额。鉴于上述案情,本人应承担法律何种刑事责任,有无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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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最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的规定,追究诈骗罪是有法律依据的,结合涉案金额19万元,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不大,建议稳中求胜,尽量争取缓刑作为第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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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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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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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通过虚构事实套取国家资金归个人,则已经构成诈骗罪。退赃不影响定性,但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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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持有资料 面洽律师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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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